关于破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难题严防“灯下黑”的调研与思考

2024-04-30 | 阅读 : 401 | 下载量 :21 投诉   

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队伍在党的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是一把掌握执纪执法职权的“反腐利剑”。在全面抓好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强化对执纪执法职权的约束已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防止‘灯下黑’,这就是监督者要接受监督的问题。这对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和同志同样适用。”

一、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监督的现实必要性、紧迫性

纪检监察队伍是捍卫党纪、国法的“忠诚卫士”,掌握着执纪执法的职权。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权力都是“双刃剑”:如果正确使用,就能够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福祉;如果滥用乱用,则会极大伤害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经过多年来强力正风纪反腐,全党、全社会凝聚起纠风治弊的强大正能量。在这个关键阶段,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的监督,严惩严治少数纪检监察队伍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不仅是净化这支“纪律部队”的迫切需要,更是将“反腐利剑”擦得更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纪检监察队伍在全面从严治党、正风纪反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的各个历史时期,纪检监察队伍都为党实现自我净化、打击惩治腐败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去治乱,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定稳妥、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新中国成立以来十分重大的案件,‘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坚决消除腐败这个最大危险,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输不起的斗争。”在与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正面较量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处在第一线,绝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始终牢记捍卫党纪、国法的初心使命,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巡视巡察等各个岗位忠实履行职责,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惩处,彰显了“反腐利剑”的作用。在党的十八大至二十大的十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64.8万余件,其中,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553人,处分厅局级干部2.5万多人、县处级干部18.2万多人,立起了党纪、国法的刚性和硬度。面对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各种腐蚀拉拢、人情干扰甚至威逼恐吓,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能够站稳政治立场,坚守党性原则,严格工作纪律,以认真较真、敢于斗争的担当精神从严执纪执法、坚定惩贪腐,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挺进贡献了智慧和力量,树立了纪检监察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二)纪检监察机关职权持续拓展和延伸。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有机融合、一体推进,依照宪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省、市、县等四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形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规定,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使纪检监察的概念产生新的内涵、工作职能实现新的拓展、工作方式发生新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纪检监察人员掌握执纪执法的职权越来越重要,相应带来在履职用权上的廉政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如果个别纪检监察人员对违纪违法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高抬贵手”“从轻发落”,就可能使腐败分子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甚至“逃过一劫”;反之,如果纪检监察人员在执纪执法中滥用职权,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上纲上线“扣帽子”,也可能导致他们受到过重处理,损害他们的正当利益。一旦对执纪执法的监督制约跟进不够有力,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就可能借机以权谋私、违纪违法。

(三)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害群之马”时有显现。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执纪执法情况看,虽然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坚持“严人必先严己”,做到了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树立了“纪律部队”的良好形象,但也有少数人作风不纯、守纪不严,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腐化堕落、清廉失守。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很多,从纪法本质上讲,主要是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将手中的执纪执法职权与腐败分子做交易,并在获取利益“回报”中发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触碰党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问题,甚至发生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有的被动接受腐蚀“围猎”,在腐败分子拉拢下采取泄露敏感信息、干扰审查调查、从轻定性量纪等方式帮助他们逃避或减轻惩处,成为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和“帮凶”;有的主动谋取私利,利用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形成的优势地位,通过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请托、施压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虽然没有借助执纪执法的职权谋利,但是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还有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自律不严、出了问题。2017年1月,中央纪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反腐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揭露了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原主任魏健、广东省纪委原书记朱国明、山西省纪委原书记金道铭等纪检监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出纪检监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不容忽视。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接收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4.65万余件次,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4.37万余件,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1.46万余人次,立案纪检监察干部8.977人,处分7.817人,移送司法机关474人,其中,处分厅局级干部207人、县处级1.382人。这些数字反映出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执纪执法者的教育管理监督。

(四)少数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损害党纪、国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是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还是组织巡视巡察、作风督查,都是代表党组织来实施的。在许多人眼中,纪检监察人员是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和“代言人”,是为广大党员、群众主持公道的“正义化身”。一旦身为监督者、执纪执法者的纪检监察人员以权谋私、违纪违法,就会使党章和宪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权从惩治腐败的“公器”变成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党纪、国法严肃性的认识,影响对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的认可,甚至影响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纪检监察人员执纪违纪、执法破法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问题本身,其负面效应远大于一般党员干部违纪违法。

二、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面临的矛盾问题

近年来,围绕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编制体制、制度机制等层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重点抓住“治权”这个关键环节,加强对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设置内部监督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设立机关纪委对机关干部进行监督,设立纪检监察人员监督室对本系统干部进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都设立相关专兼职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同时,还强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从执纪执法业务层面的监督作用。二是完善对执纪执法权的制约机制,陆续出台《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纪检监察工作法规,着眼于加强对执纪执法权的制约明确一整套规定。越重要事项的审批权限越高,执纪执法根据流程交由不同部门分段办理,等等,目的就在于将权力细化分解、形成制约。三是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其报告处理情况。四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并畅通外部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渠道,在党员、群众中聘请特约监察员及时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人员的过失和不足。五是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从源头上确保纪检监察人员纯洁可靠。六是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使一大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受到处理,清除了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释放了刀口向内、绝不护短的鲜明态度,但从实践情况看,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还存在一些矛盾问题。

(一)少数纪检监察人员廉洁从政、公用权思想树得不牢。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一切违纪违法行为的内因都是在思想上对纪律、法律缺乏敬畏。尽管纪检监察人员都在思想上、廉洁上经过严格的考察,同时还经常接受各种教育引导,但仍有少数纪检监察人员没有真正做到“不想腐”。有的进入纪检监察机关之前就缺乏廉政意识,但由于隐藏比较深或者手中尚不掌握权力而没有暴露出来,当掌握一定执纪执法权后就不能坚持依法用权、公用权、廉洁用权;有的原本廉政意识比较强,但走上纪检监察岗位后,由于理论武装和思想改造抓得不紧,导致遵纪守法的心理防线放松。一旦纪检监察人员丧失廉政意识,就可能利用手中执纪执法权谋取私利,主动寻找监督的“盲区”和制度的“空挡”来做文章,甚至在谋利欲望驱使下无所顾忌地违纪违法。

(二)一些违纪违法分子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纪检监察人员。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看,纪检监察人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绝大多数是被违纪违法分子“拉下水”的。一些违纪违法分子自知存在违法乱纪的恶迹,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不择手段拉拢纪检监察人员作“保护伞”。有的在问题暴露之前就有意识地结交、利诱纪检监察人员,甚至利用掌握的权力帮助纪检监察人员“办事”,从而建立密切人际关系,待案发后凭借平日积累的“情分”,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帮助其应对组织审查;有的受到组织调查后,利用金钱、美色等诱饵,直接或间接对经办或能够影响其案件的纪检监察人员进行腐蚀“围猎”,促使其在办案中“网开一面”。面对违纪违法分子各种形式的拉拢腐蚀,少数纪检监察人员的警惕意识和抵腐定力不强,在“糖衣炮弹”的攻势下败下阵来,成为违纪违法分子的“俘虏”。

(三)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不够健全。从近年来发生的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看,少数人以权谋私主要是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程序、监管上的漏洞,凭借手中掌握的信息权、建议权甚至决策权来实现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关照”,并以此换取利益回报。比如,保密机制不够完善,个别纪检监察人员将信访举报内容、案件调查进展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拟提出的处理意见等关键信息泄露给被审查调查对象,使他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实施串供、毁证等来逃避查处。再比如,决策机制不够完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处置、审查调查中的取证和谈话、违纪违法问题的定性量纪等,在操作层面工作人员可能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由此形成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会对被审查调查人的最终核查结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少数人利用自由裁量空间给予被审查调查人“关照”,在程序上不容易看出问题,但客观上则有可能促使出现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处理结果。

(四)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隐蔽性较强。纪检监察人员作为承办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选手”,普遍积累了一定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等工作经验,比较熟悉案件办理的方法、流程和一般工作规律。相对于一般党员、干部,对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难度更大。从中央纪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反腐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介绍的案例看,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往往更加隐蔽,经常通过“暗示”“意会”等模棱两可的方法,防止别人抓住把柄。如中央纪委原第六纪检监察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罗凯,利用其职务影响力促使相关地方领导为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审批、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但却不直接向地方领导提出要求,而是通过饭局把该房地产开发商介绍给地方领导认识,暗示对该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关照”,如此即使将来事发也不容易被查实。由于纪检监察人员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上具有明显优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发现少数违纪违法纪检监察人员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查处,比一般党员干部的难度要更大一些。

(五)外界对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信息支撑。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普通党员和群众而言相对陌生,甚至带有一定神秘感。一方面,多数普通党员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相关法规和工作流程不太熟悉,即使少数纪检监察人员在执纪执法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不熟悉相关业务的党员和群众也不清楚该操作是否属于违规。比如,办案人员严禁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骗供、诱供、逼供,但如果被审查调查人不了解相关规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就可能不会意识到其中的问题,进而向有关部门反映。另一方面,为防止重要办案信息泄露,无论是信访举报的处置,还是对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调查,或者定性量纪意见的提出,保密性要求都比较高,在办理过程中一般不对外公开,因此如果个别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外界的党员和群众很难知晓。尽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党员干部中选聘部分特约监察员开展监督,但他们更多是从宏观层面提出意见建议,对具体个案的监督不易发挥作用。

三、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监督的思考与建议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更不等于放任。加强对监督者、执纪执法者的监督,既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执纪执法的职权不被滥用的必然之举,还是回应公众关切,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现实需要,必须摆上重要位置研究推动、抓紧抓实。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都有相应章节阐述。2020年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人员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监督机构专职专责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尽职尽责正风纪反腐。针对当前对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面临的矛盾问题,应当以上述法规制度规定为依据,着重围绕廉政教育、内控机制、外部监督、惩戒问责等方面多并举、系统施策,不断提升对执纪执法工作的监督质效,减小纪检监察人员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的廉政风险。

(一)抓实廉政教育,进一步打牢干净干事的思想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廉政教育,既是思想引导和价值塑造,也是在廉政上的提醒和督促,从思想层面发挥预防性的作用,可以看作一种监督的手段。综合采取经常性教育、随机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站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立场把道理讲实、讲透,促使他们发自内心“不想腐”,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端正崇尚廉洁的价值追求。纪检监察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党员、干部,都应严格践行党的宗旨,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切实把共产党员崇尚廉洁的价值追求立起来。大力开展共产党员初心使命教育,通过组织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重温党章、开展党课辅导、学习党史军史革命史等形式,引导纪检监察人员认清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崇尚廉洁、反对腐败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一贯要求,一切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都是与党的宗旨和要求格格不入的。认清纪检监察人员不仅是捍卫党纪、国法的“忠诚卫士”,更是党员干部中的“先进分子”,必须在严格自律、廉洁从政上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必须把为民服务、不谋私利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以清廉自守为荣,以腐化堕落为耻,不断擦亮共产党员廉洁从政的“政治底色”。

2.强化惩恶扬善的使命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惩治腐败的专责部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保障党的事业兴旺发达上负有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应采取多种教育方式向纪检监察人员讲好纪检监察队伍肩负职责的重大意义,增强他们对惩治腐败、维护正义的高度认同:使他们切实认识到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对党和国家、人民的严重危害,始终全心全意履职尽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重托;使他们切实认识到惩治腐败首先要自身“干净”,如果纪检监察人员在廉洁上出问题,就没有资格监督别人、查处问题,更会严重损害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和威信;使他们切实认识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明确的原则、标准、程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我行我素、任性妄为,更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标明履职用权的红线雷区。在分析少数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时,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把党的纪律、规矩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定当回事,在工作实践中突破了“底线”。应组织纪检监察人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各项工作规定,让他们把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搞清楚,防止稀里糊涂触碰红线;组织学习对纪检监察人员监督和惩处的相关规定,让他们明白纪检监察人员不是“法外之人”,反而平时受监督更严、出问题被处理更重,坚决摒弃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组织观看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片,阅读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人员的忏悔录,让纪检监察人员从发生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看清违纪违法后将在政治、经济、家庭等方面付出的沉重代价,任何时候都在思想上绷紧知敬畏、守底线的弦。

(二)完善内控机制,进一步堵塞行为出轨的隐患漏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尽管形式上多种多样,但本质上大都是对执纪执法职权的滥用。有鉴于此,纪检监察机关完善内控机制,重点应一手严管纪检监察人员,一手对执纪执法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不断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法手段,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从而降低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的廉洁风险。

1.突出抓早抓小加强人员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督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保护。如果党员、干部在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时就被发现并受到提醒和制止,就可以防止他们的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从违规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的措施:首先,要注重发挥党组织的功能作用。严格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以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的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对存在违纪违法苗头的人和事及时提醒纠正。其次,要在内部监督中走好群众路线。在纪检监察人员中指定一些原则性强、自我要求严的同志担任执纪执法风气监督员,在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注意发现纪检监察队伍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机关党组织或干部监督部门反映。实行案件打听说情报告机制,要求每名纪检监察人员在遇到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人员违规打听案情、干扰办案、说情照顾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向机关党组织或干部监督部门报告,否则也面临责任追究。

2.突出分解制衡加强权力监督。执纪执法权是影响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权力,必须贯穿权力运行全过程、各环节形成稳定可靠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承办环节,重点是强化承办人员互相监督的制衡机制,无论是开展监督、取证、谈话等工作,还是调档、阅卷、报批等工作,都应当由两个人以上负责、两个人以上同行、两个人以上签字,任何一个步骤都不能由一个人独自完成,每名承办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他承办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或向上级反映。在决策环节,重点是强化按级审批、集体研究的议事机制,一般可正常依规办理的事项,按权限由不同层级领导审批决定,重要事项实行提级审批;需主观思考、研究、判断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或相关议事机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防止敏感问题由个别人主观决断。在检验环节,重点是强化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把关机制,严格落实查审分离,案件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核,既审证据材料,又审办理流程,还审涉案财物,坚决杜绝“走过场”的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程序、规定和时间节点办理的问题及时指出和纠正,形成有力的制约。

3.突出留痕管理加强过程监督。详细记录案件办理过程的每一个细节,以便将来进行追溯和倒查,既有利于冤假错案的认定和纠正,也是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少数别有用心人的有力震慑。当前,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实行长期留档,对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人员实行终身追责,但主要是对案件办理的关键资料进行存档,无法体现业务文书的修改、处理意见的调整等细节,时间一久这些能够反映有无以权谋私问题的蛛丝马迹将无从考证。实现处处留痕、以备后查,一个有效方式就是推进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整个办理过程都在网络、系统上进行,对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作详细电子记录,对每一个处理意见谁同意、谁反对、谁修改事后都能一一复盘。如果有人从中以权谋私,即使当时侥幸“蒙混过关”,但不管过去多久都有可能被“算旧账”。还可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嵌入执纪执法预警系统,自动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当、量纪畸轻畸重、廉政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识别告警,而后转由专人进行人工分析判,经核实认定确为纪检监察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拓展外部监督,进一步推进执纪执法的公开透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意见是我们最好的镜子。”相比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广大党员、群众和媒体等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外部监督虽在专业性上有欠缺,但更具广泛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改进自身工作,对反映纪检监察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以实际行动回应各方关切,真正让公众打消顾虑、增强信心。

1.以信访形式反映问题。要增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监督中的积极性。来信来访是党员、群众重要的监督渠道。每名党员、群众都有检举控告党的工作部门和党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权利,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人员当然也不例外。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应开设专门针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网络或实体举报信箱,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其他检举方式,拓宽党员、干部反映纪检监察人员相关问题的渠道。党员、群众如发现纪检监察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各级党的委员会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相关部门应按照权限及时依规受理,认真组织核查,严肃作出处理,并向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对党员、群众针对倾向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人员也应认真慎重对待,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质量。

2.以特约人员监察问题。从实践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员、群众中选聘特约监察员对纪检监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有的单位虽然选聘了特约监察员,但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特约监察员不知如何监督、缺少监督渠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需要围绕选聘、培训、使用等加强建章立制。特约监察员应选聘那些正义感、责任心、原则性强和群众威信高的同志,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纪检监察工作基本常识、熟悉常见违纪违法问题,建立完善定期报告、座谈了解、专线沟通、参与监督等机制,提高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参与度和知情面,进一步畅通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通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群众心声,既成为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的“观察哨”,又成为架起联系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的“连心桥”。

3.以组织途径申诉问题。党员对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处理中的相关行为不当,比如,纪检监察人员存在“诱供、骗供、逼供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在定性量纪中定性不准或处理处分过重”等问题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这是党章赋予每名党员的权利。赋予受处理党员申诉的权利,尊重并保障这种权利的施行,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监督。作为执纪执法职能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党员进行核查处理时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不能随意侵害被审查调查党员的正当权益,对被审查调查党员的申诉应安排未参与前期核查工作的人员认真复查复核,发现问题该纠正的必须纠正。一旦发现核查处理中确实存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人和事,就应严肃追究承办的纪检监察人员责任。

4.以媒体平台曝光问题。随着网络媒体的持续发展,公众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包括自媒体平台,对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得到显著加强。近年来,不乏相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职不力被媒体曝光的案例,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尽管目前尚未发生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严重舆情,但如果出现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中的严重偏差,也有可能被媒体曝光甚至被少数人放大炒作,从而引发社会关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正确看待和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不断提高应对舆论的能力,对媒体指出的纪检监察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甚至失职渎职问题,必须迅速、有力核查处理,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进展和处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给公众满意交代。如媒体指出问题与事实不符,也应据实澄清事情真相,制止谣言扩散,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从严执纪问责,进一步立起刀口向内的鲜明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无论是内部的纪检监察人员,还是外部的党员、干部、群众,看纪检监察机关是不是真的对纪检监察人员严管严治,关键看能不能对其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执纪问责。只有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动真格、出重拳,才能在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浓厚“律人者必先律己”的氛围,让更多纪检监察人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1.坚持快查严办彰显态度。查办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相比于查办其他违纪违法案件更加敏感,检验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刀口向内、自我净化的决心和勇气,必须既突出一个“快”字,又突出一个“严”字。对违纪违法纪检监察人员从快查办,彰显的是态度的鲜明性,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内部问题上毫不犹豫、立知立行。如果办理过程拖拖拉拉、久拖不决,就可能引发外界关于是否存在“护短”的质疑。对违纪违法纪检监察人员从重处理,彰显的是态度的坚定性,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对内部人员要求更严、出了问题毫不手软。如果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从轻发落”甚至“网开一面”,不仅会让外界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只查别人、不查自己”,也会让其他纪检监察人员产生“犯错也没事”的错觉,起不到应用的警示震慑效果,从而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既有其本人纪法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的原因,也有相关党组织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责任。查处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既应严肃处理当事人,也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倒逼相关党组织严抓严管。

2.坚持通报曝光强化震慑。2023年8月,中央纪委公布5名纪检监察机关“内鬼”被查信息,均为省管干部。在全党强力正风纪反腐、大抓纪检监察系统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仍有个别纪检监察人员我行我素,说明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还没完全形成有力震慑。查处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不能简单地“案结事了”,应结合纪检监察系统常态化教育整顿,将相关案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特别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还可专题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并组织纪检监察人员谈谈认识体会、搞好对照检查、表明决心态度,防止以“吃瓜群众”的心态看热闹、走过场。

3.坚持以案促治堵塞漏洞。从执纪执法实践看,在全党强力正风纪反腐的大形势下,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新的形式和新的手段不断翻新。纪检监察人员作为执纪执法的专业人员,对如何掩盖问题、逃避监督、应对查处也更加“内行”,一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必然千方百计掩人耳目。查处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后应注意举一反三,从案件中研究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新特点、新规律,重点紧盯以权谋私行为查找监督和制约执纪执法职权制度体系上存在的隐患漏洞,有针对性地完善执纪执法工作的程序、规定、监管,进一步优化内控机制,力争通过查办案件不断巩固防范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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